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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硕南说法第二十七期: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2007年6月28日  作者:梁硕南  深圳劳动仲裁网 深圳劳动律师网 劳动法  编 辑:窦大将军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4055 次  
【案情简介】深圳市龙岗区某外资企业的王小姐,在企业工作了15年零8个月。2003年5月,企业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了王小姐。就辞退经济补偿金问题,王小姐与企业有不同观点,王小姐认为企业应给其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企业则认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王小姐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其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王小姐的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
【梁硕南评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上述规定并没有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限制。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第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只有如下两种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可知,王小姐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中国劳动人事网总经理兼首席法律顾问梁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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