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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各种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010年2月6日  作者:  深圳劳动仲裁网 深圳劳动律师网 劳动法  编 辑:nelson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329 次  
    就业促进法加大了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对于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促进法将其界定为就业困难群体。对这部分群体和“零就业家庭”,法律特别规定了就业援助制度。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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