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 首页 → 劳动就业 → 劳动就业法规内容 →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禁止就业歧视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禁止就业歧视
2010年2月6日  作者:  深圳劳动仲裁网 深圳劳动律师网 劳动法  编 辑:nelson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584 次  

    近年来,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不断高涨。在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要求细化公平就业条款、消除就业歧视的意见和建议占了不小的比例。人们希望通过这部法律的出台,能为公平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就业促进法草案一次审议稿中没有专章规定公平就业问题。在最终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被作为第三章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受到歧视的问题,就业促进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篇文章: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
下篇文章:我国就业促进法的出台背景及其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主题所属分类:  劳动就业法规内容 『关闭窗口』
 热门排行
 最新文章
 搜 索
搜索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