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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业促进法的出台背景及其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010年2月6日  作者:  深圳劳动仲裁网 深圳劳动律师网 劳动法  编 辑:nelson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607 次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业问题越来越重视。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突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据预测,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二是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突出;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而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国际化趋势,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加强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培训以及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四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需要对其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五是针对目前存在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必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这就是我国要出台就业促进法的背景。

    1998 年国家劳动保障部成立之后,便提出了 21 世纪头十年的中期劳动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就业促进法》便列在其中。
  2005年12月,国家劳动保障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7年1月10日,经过一年的论证、修改,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7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一审)。
    2007年3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全体公民的意见。
    2007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各界群众的意见11020件。主要意见反映应立法禁止就业歧视、应统筹城乡就业、应对“政策支持”加以细化、应立法促进大学生就业、应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应立法严打“黑职介”等。
    2007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就业促进法草案(二审),进一步强化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着力促进就业公平。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三审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起施行。通过稿共九章(一总则、二政策支持、三公平就业、四就业服务和管理、五职业教育和培训、六就业援助、七监督检查、八法律责任、九附则)六十九条。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就业问题历来是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将长期存在;就业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矛盾交织,使得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通过法制化的手段确立国家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我国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和重要内容。
    其次,《就业促进法》为我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问题,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经验,制定和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定额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有利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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