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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民生之本,安国之策
2010年2月6日  作者:  深圳劳动仲裁网 深圳劳动律师网 劳动法  编 辑:nelson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585 次  
    2007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在劳动保障立法上又一座令人瞩目的里程碑,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促进就业,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就业问题历来是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将长期存在。通过法制化的手段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就业促进法》为我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高度重视就业问题,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经验,制定和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定额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就业促进法》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二是明确“市场调节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三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三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匹配;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七是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并通过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和支持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措施,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八是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九是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以加强就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十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就业促进法》将行之有效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一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二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明确规定国家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三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四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明确规定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五是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六是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七是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当前,要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的就业工作。
八是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九是实行就业援助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十是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并要求加强对大规模失业的预防、调节和控制。
  《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并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五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对其不能从事的工作作了法律限制;七是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八是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篇文章:我国就业促进法的出台背景及其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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