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应得“双薪”“三薪”
2月13-15日可享三薪,16-19日可享双薪或补休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孙妍)春节期间,正当市民与家人团聚享受天伦之乐时,仍有不少商场、景区、企业等的员工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加班员工,春节期间加班,用人单位需向员工支付“三薪”或“双薪”,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员工可拨打12333举报。
就职于光明农场一酒楼的小陈春节一天假期都没放,“春节正是市民来消费的时候,早在节前,老板就通知大家,春节期间不放假,我从年初一到年初四连上了4天班。”采访中,不少商场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也表示春节期间没休过一天假。“每年加班单位都会给我们发加班工资,但具体该怎么计算我们都不太清楚。”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按照国家规定,2月13日至19日为放假调休,共7天,2月20日(周六)、21日(周日)上班。根据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特区内1000元/月,特区外900元/月;特区内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为8.8元/小时,特区外为8.0元/小时。企业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照此计算,2月13日—15日员工加班的,单位应支付“三薪”,即向员工支付其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员工在2月16至19日加班的,可获单位支付“双薪”或安排“补休”。该负责人强调,员工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可向各级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拨打12333进行投诉。